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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监督登记且未经市建规委领导批准的开工工程,监督员不得私自进场监督。在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对先开工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对未在我站监督下已施工部分,监督员应先核查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现场,存在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2、对经批准先进场监督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应对先开工情况及手续办理情况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
(2)报请市建规委或市建管处分管领导约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员,阐明注意事项与要求,责任单位需书面承诺严格按规范施工,落实措施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
(3)监督员发出催办手续函后再进场监督。监督员把该类工程列为重点监督工程,每月不少于1次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程序按正常办理报监手续的工程进行。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及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4)工程竣工后,监督员应将上级批准报告,催办函、补办登记手续、有关技术资料等一并存档,并作必要的存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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