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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书一式五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各一份);
2、生产厂家的制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4、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存档一份;
5、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6、安装方案复印件一份;
7、该起重机械的安装申请书存复印件一份;
8、起重机械的基础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复印件一份;
9、起重机械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0、建筑起重机械租货单位登记表原件一份;
11、起重机械移交使用书原件一份。
二、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接到备案登记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资料齐全的,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凭证。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间自补充材料收到并经审核符合之日起顺延。
提示:
1、所有需填写的材料须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生产厂家的制造(生产)许可证首次备案或变更、年审时需提供原件备查;其余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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