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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2008年5月6日发布


  一、建立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为了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约谈制度》(桂建质字[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均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1)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含重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监督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3)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
  (4)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年内被安全监督部门下达限期整改、责令停工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5)同一企业一年内有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被安全监督部门下达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的。
  2、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建设局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市建管处分管安全负责人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谈话。
  有第一条五种情形之一的(除发生四级以重大安全事故外),由市建工科、市建管处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约见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谈话。
  3、约谈内容主要听取在事故发生(或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记录人员应做好书面约谈记录。
  4、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在约谈前三日对已确定为约谈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注明相关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到内容。
  约谈通知书一式四份,加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印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留存一份。
  5、被约谈的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6、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市建设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相应的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记录档案中截入此项不良行为,不良记录档案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械”。
  1、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8号)文件精神,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确认备案。为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未经同意和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得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使用。
  2、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及要求:
  1)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和验收合格后,或转场、移位安装并经重新检测合格和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构登记备案书》,报送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备案。
  2)办理审查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生产厂家的制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②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原件),存复印件。
  ③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存档。
  ④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存复印件。
  ⑤安装方案(原件),存复印件。
  ⑥该起重机械的安装申请书(原件),存复印件。
  ⑦起重机械的基础砼试块试压报告(原件),存复印件。
  ⑧起重机械的检测报告(原件)复印件。
  ⑧起重机械移交使用书(原件),存复印件。
  3)对已经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的起重机械,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市公布。
  4)凡使用未经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备案的起重机械和安全立网或使用已经公布为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起重机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资格)复查(年检)制度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工地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监理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
  1、每季度召开一次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由市建设局监督安全负责人、市建工科、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主持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
  2、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分析会可作为培训内容之一)。凡不参加年度安全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达标的上述人员将不予受理其资质(资格)复查(年检)。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工等)每年必须接受一次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凡不参加年度培训的上述人员,其证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时,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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