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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规定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质监站应责令工程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符合补办手续的工程,经市建规委同意后,责令建设单位到质监站补办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对补办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应审查下列内容:
(1)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结构安全情况作出的检测报告;
(2)补办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申请书;
(3)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情况的评价报告;
(4)已施工部分的质量保证资料;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对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且未经市建规委及站领导批准的先开工工程,监督员不得私自进场监督,监督员有报告及查处的职责。在补办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对先开工的情况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对未在质监站监督下已施工部分,监督员应先核查施工技术资料,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按上述(1)~(5)条款要求进行处理,如采用桩基或地基处理的,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期间和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沉降观测。工程竣工验收后须使用一年经复查无结构安全问题后方可给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对经批准先进场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先开工情况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监督员应及时发出催办手续函后再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进行监督验收,核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做好工程监督记录及监督档案的收集工作,如需工程竣工验收,但仍未办理相关质监登记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再次向市建规委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送交质监站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对竣工且已使用的工程,不予补办质监登记手续,只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及现场实体状况出具质量检查意见。
五、对未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工程,监督员应将上级批准报告、补办质监登记手续、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档案资料等一并存档,并作出必要的存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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