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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2008年5月6日发布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文件[2007]第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增强质量意识,强化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杜绝因事故处理不当而引起的连锁反应及留下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二、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分类等级按建设部[2007]第257号文件执行。
  三、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主体结构倒塌;
  (2)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
  (3)主体倾斜;
  (4)主体结构强度太低,使结构产生裂缝;
  (5)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或造成不能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6)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四、工程发生上列质量事故时必须立即停工,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在48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和市质监站报告,并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五、项目责任监督员接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马上向站长报告,站长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项目责任监督员接到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在1天内向主管站领导报告,然后再逐级向上级报告。
  六、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质监站应及时派人到现场,通过照相、录像、测量和文字记录等方法收集取证现场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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