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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程序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相关请示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8、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9、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0、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11、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12、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13、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1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15、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16、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17、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8、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注:贵港市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电传及地址:
  1、机构:贵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2、电话:0775-4229802  0775-4228708
  3、传真:0775-4231555
  4、地址:贵港市解放路121号(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十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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