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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资源开发利用和工艺装备技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法规政策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规定(具体产品质量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同时,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辖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辖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质检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
(七)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
(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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