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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办法(2008年)》的通知

桂建墙改〔2008〕1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十届第95号公告)规定,我们于2007年12月25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桂建墙改〔2007〕6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研究,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桂建墙改〔2007〕6号)进行了调整补充,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桂建墙改〔2007〕6号)作废,请退自治区墙改办公室集中销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0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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