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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复核程序
2008年4月1日发布

 
  企业年度认定复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法规政策要求,工艺设备符合登记备案要求
  (二)在国家和地方定期抽检中,产品抽样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三)没有发生质量事故和质量争议案件;
  (四)年度生产统计月报表齐全。
  同时,企业办理年度认定复核,应向设区城市或被委托县(市)墙改办公室领取复核表,如实填写,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 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 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企业检验室出具的全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代检机构出具的全年产品出厂抽样检验报告,或法定质检机构全年定期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属法定质检机构定期抽检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年度认定产品产量统计报表;
  (六)认定证书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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