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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墙体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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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墙体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
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我区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5%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要求,提出我区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130亿块标准砖,占全区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45%以上。淘汰780个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砖瓦窑炉以及技术含量低、性能落后的砼砌块及墙板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实现年节能80万吨标煤,节地2.1万亩(按挖土2米深计算),减少CO2排放量36万吨,SO2排放量1.7万吨。新增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60亿块标砖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重点,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和扶持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我区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节能减排任务
至2007年底前,14个设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淘汰264个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21.2亿块标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所有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和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等落后装备;禁止投资新建年单班生产能力小于2.5万m3的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实现节地3504亩,节能29.7万吨标煤,减少CO2排放量13.4万吨,SO2排放量6529吨。
2008年,各县(市)要淘汰516个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37.9亿块标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所有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以及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等落后装备,实现节地6257亩,节能53.1万吨标煤,减少CO2排放量23.8万吨,SO2排放量1.2万吨。
三、节能减排措施
(一)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级墙改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本辖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砖瓦和砼砌块及墙板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于2007年11月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同时,各市县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把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在当地报刊等媒体上公布,使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关停并及早进行改造。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建设、发展改革、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区别以下情况,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
1、对使用18门以下砖瓦轮窑或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生产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注消《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全监管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经委部门责令拆除落后窑炉。
2、对使用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和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安全监管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限期改造;对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及时拆除落后窑炉和砼砌块简易成型设备,并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转产页岩、煤矸石、砼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可重新办理开业手续。由企业向当地墙改办申办登记备案,相应办理采矿许可、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技术,可享受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偿政策。
(四)各级墙改办公室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向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报告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对没有按计划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自治区、市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部门要实行“区域限批”,同时实行领导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墙改节能减排专项督察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墙改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不按期整改,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未申报登记备案,未经工商部门年检或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土资源部门年检或核发采矿许可证,仍继续生产销售产品的无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以及非法采矿取土烧砖和新建粘土生产线的,由发展改革、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二)建立节能减排举报监督机制。自治区建设厅要在广西建设网开设墙改节能减排监督举报网站(台),各地发展改革、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设立事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监督,或采取暗访、现场报道、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进行舆论监督,以引起社会关注,抨击落后。建立墙改执法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完善基金的促进和扶持政策
(一)加大墙改节能减排的基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项目。适当提高我区墙改基金征收标准,加大墙改基金征收力度。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规定,按照征收标准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值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墙改基金征收标准由目前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合并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
(二)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一是对现有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办法。即将轮窑改为年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砖隧道窑生产工艺、SO2和CO2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根据基金状况给予35—60万元的基金定额无偿补助。二是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采用年生产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的,或转产墙板并采用机制墙板生产线,年生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企业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5—15万元。以上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分别和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三是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对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
六、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责任。各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墙改办公室要根据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按照先城市后城镇的原则,会同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尽快制定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分批淘汰的具体工作方案,做到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要列出关停淘汰的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负责人。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于2007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二)加强领导。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由自治区墙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区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墙改办公室负责落实本方案的日常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市县墙改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督查本辖区开展淘汰关闭和整改落后产能工作,及时上报情况,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级墙改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节能减排宣传,负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指导,强化基金征收管理和扶持使用,落实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协助淘汰关闭和查处土窑烧砖,负责收集汇总统计节能减排资料,及时向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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