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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12月1日发布

  根据《贵港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贵治工发〔2009〕1号)精神,现就我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排查的目标
  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情况,摸清底数;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1月1日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主要针对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对规划、质量、勘察、设计、审图、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劳务管理、建筑节能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排查重点。
  1、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2、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3、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
  4、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5、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
  三、排查的时间和步骤
  排查工作自2009年11月下旬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月10日前)。委机关各有关科室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进行自查。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2月28日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抽查督导工作。我委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开展自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排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的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2010年3月5日前,各有关单位将排查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责任。各科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严格检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对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单位有关领导实施严格问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科室、各单位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查和重点抽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研究。各有关单位、各科室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问题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坚持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五)分类作出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之策。
  附件:
  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统计表
  4、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大案件专报表
  5、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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