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4个资质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桂建管[2007]12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不分等级资质的许可按照资质许可的权限由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实施。
二、我市辖区内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许可由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办理程序、资质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建设部和自治区建设厅的文件要求执行。
四、为了做好我市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经研究,成立贵港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甘 伟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张珠贵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副总工、工程管理科科长
莫晓锋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程管理科副科长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对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初审,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限)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程管理科(各县市区建设局密封材料后,可由企业自行送达),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建筑业资质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贵港建设网公告。
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及核准(许可序号210)
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
适用对象: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公布),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
上述文件可在广西建设网上查询。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定第(一)条第1、2、4、5、6、8、10项所列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自治区建设厅初审,(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自治区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核准: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七、行政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初审,自治区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核准;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先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核准。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需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3、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劳务分包序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将申请材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送建设厅,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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