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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2008年4月2日发布

  (一)行政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单(收复印件,验原件)
  3、施工许可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4、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收复印件,验原件)
  5、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
  7、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
  8、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
  9、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1、公安消防、防雷、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12、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14、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6、已向“贵港市城建档案馆”提交档案资料证明(贵港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结时限: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工程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桂ICP备050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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