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所需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式3份,1份与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另外2份随材料报送)
2、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单(收复印件,验原件)
3、施工许可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4、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附:初审意见、反馈意见,收复印件,验原件)
5、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
7、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
8、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原件)
9、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10、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明。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13、竣工验收组填写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1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15、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6、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装检测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配备有电梯的建筑提供)
17、备用电源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装检测合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配备有电梯的建筑提供)
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9、已向“贵港市城建档案馆”提交档案资料证明(贵港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20、法规、法规规定应当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办结时限:7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工程管理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送达)—申请人
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必须按以上所需材料清单顺序用彩色封面纸装订成册,不按要求装订成册的,不接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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