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1式3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资金证明(工期≤1年,不小于工程造价50%;工期≥1年,不小于工程造价30%)
(原件)
4、经备案的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备案手续在我委技术科办理)
5、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单位属区外企业,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属于区外企业,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7、勘察报告(原件1份,盖审图专用章)
8、建筑节能备案表一套(经我委审核后盖有备案专用章,备案手续在我委技术科办理)
(三)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工程管理科—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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