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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样品管理制度
2008年4月7日发布

  1、检验样品由样品管理员负责接收、保管、移交管理。检验人员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管理。
  2、样品管理员在接收客户送检样品时,应根据客户要求,查验样品状况,并清点样品,检查样品的性质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3、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和样品库的管理工作。样品的入库、领用、归还、处理及受检单位领回样品时,均应有记录。
  4、检验人员领取样品时应确认样品的状态,应注意保护样品,避免非检验性损坏样品。样品应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检。
  5、检验完毕非破坏检验样品,应及时归还样品库,由样品管理员通知客户领取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样品一般保留两个月,保管期满客户未领走的样品,由检验组组长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负责处理。
  6、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受检样品产生缺陷,由当事人做出书面报告,报质量负责人。
  (1) 检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样品的变化或损坏;
  (2) 操作不当造成样品的变化和损坏;
  (3) 因保管不善造成样品的变化或损坏;
  (4) 运输造成样品内在的损伤。
  7、客户或供货单位需提前(在留样期内)领回样品时,应在“样品处理登记表”签署“对本检验报告无异议”后,可向样品管理员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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