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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2008年4月7日发布

  1、综合组负责计算机管理,包括日常维护、数据的备份、送修等。各检验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计算机。
  2、不准在本“中心”计算机系统上从事非业务需要的工作。
  3、禁止使用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的软硬件,禁止未经“中心”主任批准利用计算机上外部网络。
  4、任何检验组和个人,未经主任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5、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本“中心”局域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局域网中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必须在综合组备案。
  6、各检验组对随仪器设备配套提供的检验用软件进行验收,填写“检验用软件备份记录表”;综合组负责对验收合格软件备份并填写“检验用软件备份记录表”,并保存。
  7、用计算机控制的检验设备,必须提供有效软件及其说明,经验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8、软件的修改须经技术负责人授权,修改后的软件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9、软件和数据要采取保护和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未经授权不得修改,必要的应采用加密技术。
  10、用于检验的计算机不得装未经许可的应用软件。
  11、所有检验的软件,应用程序、相关文件及数据应备份,并标识存档。
  12、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操作程序,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

桂ICP备050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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