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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工作管理制度
2008年4月7日发布

  1、检验过程由持有相应项目检验员证、具备检验员资格的检验人员完成。
  2、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必须做到:
  (1) 严格执行检验技术标准,遵循其方法和步骤,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不能擅自增减检验项目;
  (2) 真实地记录观察所得的检验数据(或现象),不能只记录经运算所得的数据而不记录观察所得的数据;
  (3) 密切观察样品、仪器的状态和检验环境条件,确保其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
  (4) 对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边缘数据,应再重复测量三次。
  3、检验人员在检验操作过程完成时必须:
  (1) 将检验器具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 准确地计算(或给出)检验结果;
  (3) 正确地做出检验结论;
  (4) 按规定及时编制检验报告。
  4、检验时可根据检验操作要求由一人或多人进行独立检验操作,完成后由另一人进行核验。
  5、核验人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必要时应要求检验员复检:
  (1) 检验员是否具备该项目的检验资格;
  (2) 执行的检验技术依据文件是否适当;
  (3) 使用的检验器具及配套设备是否合适;
  (4) 原始记录的完整性;
  (5) 检验数据是否异常或有误;
  (6) 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7) 检验结果是否准确;
  (8) 检验结论是否正确。
  6、意外事故的处理
  (1) 检验过程中出现相关样品损坏时,应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并向检验组组长报告,对样品、检验器具的工作状态及安装状态、检验环境条件进行详细检查、找出原因。
  (2) 因外界干扰(如停电、停水)而中断检验,对检验质量有影响时,应重新进行检验。
  (3) 因检验器具故障或损坏而中断检验者,可用满足要求的仪器重新进行检验。
  (4) 凡因检验工作的失误或样品本身的原因,造成检验过程中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的检验数据的所有数据作废。
  7、使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进行检验,数据的采集、处理、记录的要求:
  (1) 必须有满足使用要求的有效文件;
  (2) 编制的程序及软件文件必须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全过程操作程序,并按操作程序操作;
  (4) 原始记录以软盘或其它形式保存。
  8、采用计算机进行检验数据处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9、国家若制定新的检验规程或技术规范,要对有关检验细则进行修订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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