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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管理制度
2008年4月7日发布

  1、检验人员负责检验报告的编制、校核。 技术负责人、授权人负责检验报告的审核。“中心”主任及授权人负责检验报告的审定。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报告发放前的盖章管理。
  2、综合组负责检验报告的发送工作。
  3、检验报告结果的表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程。
  4、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检验报告,应做到文字简洁、页码完整、无空白栏,并不得涂改。全部检验数据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检验报告中的数据、结论应准确,数据的保留位数应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
  5、“中心”授权签字人审核必须就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数据可靠性、检验时仪器设备状态等进行审核,若无误则签字批准,若有误应退回检验人员处理。
  6、检验报告经审核签名后一般不允许复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任批准。原件退回资料室保管。
  7、由综合组统一办理传送检验结果,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方式执行,以防泄密,检验人员不允许发送检验报告,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检验结果。
  8、检验报告的修改。检验报告未发出前发现有误,综合组退回检验组进行修改,并填写“检验报告更改申请表”,新检验报告仍用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报告发出后,如发现有误,各检验组负责收回有差错的报告,重新编写《对XXX编号检验报告的更改》的文件,更改文件的编号方式为:原报告编号(改n),n为第几次修改,更改后的文件与原件一起存档。
  资料保管员将换回的原检验报告和重新打印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归档备查,并在原检验报告上注明“更改”字样。
  9、当检验人员发现检验报告或报告的修改件所给出的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存在疑问时,应立即通过综合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争取委托方的谅解。如有必要可与委托方协商采取补救措施,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0、检验报告应及时分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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