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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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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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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1:500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 3 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三、办结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规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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