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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核查
2008年4月10日发布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立项批文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建筑单体选型图、沿街立面图及简要说明。
  2、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用地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a、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c、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d、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a、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b、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c、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d、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e、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总平面图变更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a、原已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全部)。
  b、变更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建筑单体选型图、沿街立面图及简要说明。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规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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