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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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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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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规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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