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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008年4月10日发布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规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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