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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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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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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4、规划设计要求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5、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6、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要求(涉及拆迁的项目);
7、项目经营方式;
8、物业管理方式。
三、办结时限承诺:10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规划科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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