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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008年4月30日发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原件1套,含燃气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说明书)
  4、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消防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防空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证。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收费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办证窗口统一收取,并凭收费项目发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 
市政建设配套费:工程投资总额×3%
注:无预算投资额砖混结构先按430元/平方米计,框架结构先按600元/平方米计,工程投资总额确定后再按标准补足。
桂政办[1986]64号
桂价房字[1997]078号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工业建筑4元/平方米
民用建筑4.6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桂财综[2004]25号

  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桂ICP备050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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