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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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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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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附件(总平图原件2份,其他复印件1份)
6、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原件2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论证、听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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