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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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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008年4月30日发布

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1:500 或1: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2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系统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三、办结时限承诺:建筑类的 10 个工作日,非建筑类的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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