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
| |
2008年4月30日发布 |
|
|
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总平面规划图 5 份及电子磁盘 1 份(CAD文件)
2、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用地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 份)
(2)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 份)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经办人:叶湖、何云)—规划科(经办人:科长刘晓燕,副科长覃初波,科员张燕、薜健勇)审查—总工(王柏枝)—分管副主任(陶国平)—主任(伍旗)—办证窗口(经办人:叶湖、何云)—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