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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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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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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经办人:叶湖、何云)—规划科(经办人:科长刘晓燕,副科长覃初波,科员张燕、薜健勇)审查—总工(王柏枝)—分管副主任(陶国平)—主任(伍旗)—办证窗口(经办人:叶湖、何云)—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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