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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察
拆 迁 办
直属单位︱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008年4月30日发布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结时限承诺:15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经办人:叶湖、何云)—规划科(经办人:科长刘晓燕,副科长覃初波,科员张燕、薜健勇)审查—总工(王柏枝)—分管副主任(陶国平)—主任(伍旗)—办证窗口(经办人:叶湖、何云)—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775-5900137
桂ICP备050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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